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由于其采用了互联网运营模式,无桩停放、随借随还、全市互通,极大地简化了租借过程,但共享单车在解决人们“最后一公里”出行的同时,也因其野蛮扩张而给城市环境、交通等带来诸多问题。
2017年7月1日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发布由其牵头起草制定的《共享自行车》三项团体标准,包括自行车标准、电助力自行车标准和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该标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自行车团体标准。
我国自行车生产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此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4210:1996《自行车——自行车安全要求》。由于共享自行车使用的特殊性,仅采用已有的国家标准远不能满足使用的需要。为此,单独制定共享自行车的产品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标准立项时,考虑到自行车的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制定的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就分成了两个部分。即《共享自行车 第1部分: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 第2部分:电助力自行车》。
标准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定的《共享自行车 第1部分:自行车》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需要解决的问题:
明确共享自行车的定义
满足城市居民代步是共享自行车的主要用途,但自行车车型繁多,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本标准对共享自行车的定义是:“设计用于单人日常交通代步,采用互联网租赁方法,能实现公众共用的城市自行车”。定义明确了共享自行车除了具有普通自行车的共性外,还具有互联网租赁和公众共用的属性。规定共享自行车只能是城市自行车的车型,与共享自行车是城市短途代步工具的性质相关,可以杜绝各种不适应共享的车型出现,确保用户使用安全。
目前对共享自行车的叫法非常多,交通部出台的文件将其称之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我们认为还有讨论的必要,名称太长不利于语言的传播。但共享自行车与互联网的关系确实存在,这在定义中明确比较妥当。
共享自行车具有使用范围的局限性
共享自行车提供的是大众化服务,目前还不能提供个性化服务。因此,共享自行车就有适合骑行者身高范围所要求的轮径大小和车架高度要求。
按照自行车分类,轮径的范围可以从10英寸到28英寸。但27英寸和28英寸车型高大,存在骑行安全隐患。轮径为16英寸以下的车辆轮径小,操纵稳定性和过障碍能力差。
自行车标准对于车架高度也没有明确要求。车架太高,骑行者停车时两脚不能落地存在安全隐患。车架太低,骑行的舒适性大打折扣。因此,要明确车架高度和鞍座的离地高度范围,并规定要用快速固定装置来保证鞍座高低在不借助工具的前提下实现调整。在调整时,为了保证鞍管的安全插入深度,不能仅用安全线的办法来提醒用户,更要用可靠有效的挡块来防止误操作的发生。
对共享单车尺寸进行规定
为了节省停车场地,本标准对共享自行车的外形尺寸做了规定。规定了车把最大宽度和两轮最大中心距。
明确共享自行车的特殊结构
共享自行车的特殊结构包括两个方面:
一、不允许有的结构。为了保证使用者骑行安全,共享自行车从结构上必须保证不能载人、载货。因此,本标准设置了附加设施要求,规定“共享自行车允许配置适当大小的前置物篮,但是不得配置后衣架等载人、载货的附加设施”。
二、必须要有的结构。支架、泥板、锁具等零部件在普通自行车上是可有可无的,但在共享自行车确实必须配备的,特别是锁具更是代表了共享自行车的核心技术,本标准需要对这些零件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
对一些关键零部件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共享自行车的使用和停放都在室外,并且用户的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对车架等关键零部件质量需要提出高于国家标准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的要求。
应对室外环境停放,需要提高防范能力要求
紧固件要求。为了保证共享自行车的使用稳定性,共享自行车使用的紧固件必须加大其紧固力矩和提出防松的结构要求。
对一些零件提高防腐蚀能力要求,对电器部分提出防水要求。
对共享自行车的特殊零件提出要求
共享自行车的特殊零部件如免充气轮胎。在这些零部件的标准都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对其关键的技术数据需要进行补充。
对说明的表达方法提出要求
通过互联网租赁的共享自行车,在网上只有使用租借方法的提示,而对使用者的注意事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为使用者的安全和企业经营带来很多风险。因此,要规定在互联网状态下说明书的表达方法和具体的内容。
对存量共享自行车质量控制提出办法
存量共享自行车损耗非常厉害,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存量共享自行车进行抽检,并对抽检的项目内容和期限进行规定。
问题的解决办法
本标准采取了以下措施来解决共享自行车的上述问题。
明确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
为了使《共享自行车第1部分:自行车》团体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进行衔接,本标准规定所有技术要求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国家标准已经有的内容本标准不再出现,只对国家标准中没有的内容和需要提高的技术要求进行明确。为此,本标准在总则中规定了“共享自行车除需要满足本标准中第5.2章的规定外,还需符合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要求中第4章、第5章、第6章的6.2、6.5、6.6;第7章、第8章8.2、第9章的9.3、第11章的11.2、11.3;第12章的12.6、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18章的规定”。
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ISO4210:1996《自行车:自行车安全要求》。鉴于国际标准已修改成ISO 4210-2010并已经出版实行,国家标准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内容与新国标与新国际标准接轨也势在必行。为此,在制定本标准时大量采用了2014版国际标准中新增加的内容。共16项,具体如下:
把接头横管延伸部对前叉立管——夹紧要求
车架——脚蹬力疲劳强度
车架——水平力疲劳度
车架——垂直力疲劳度
减震前叉——轮胎间隙
减震前叉——拉力强度
前叉静弯曲强度
前叉冲击强度
脚蹬——静态强度
脚蹬——冲击强度
驱动皮带——张力强度
皮带驱动系统静态强度
复合材料轮子的温室效应
车轮、轮胎疲劳强度
链条或皮带装配要求
泥板要求
为了弥补2014版国际标准部分内容的不足,本标准还引用了日本工业标准JIS D 9301:2010《一般自行车》、美国自行车标准CPSC的内容。共3项,具体如下:
双支架锁紧力
双支架强度
车轮、轮胎配合要求
提出了新的性能指标
本标准对共享自行车的使用特点,还对性能指标提出了补充要求。共8项,具体如下:
主要尺寸
车轮、轮胎装配要求
泥板的尺寸要求
鞍座高低快速调整结构
车辆定位
锁具的店子通讯或互联网功能
紧固件旋紧力矩
整车淋水要求
为了适应共享自行车室外使用、停放的特点,本标准提高了辐条、紧固件表面,电镀和油漆零件的防腐蚀能力。
为了提高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品牌意识、产品的可追溯和方便用户使用和判别,本标准对共享自行车商标的使用、钢印的编制、贴花的位置、内容及警示标志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还对共享自行车出厂检验、形式检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存量车抽检项目和检验的内容。
办法实施的可行性
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是对已有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补充,补充的内容需要相应的试验办法,试验办法必须建立在科学、可操作性性上,特别是要有相应的检测设备才能使发布的标准得到实施。本标准采取的试验办法依据如下:
1、本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许多内容已经被行业新修订的零件标准中所采用,如:车架——脚蹬力疲劳强度、前叉冲击强度等。同时,国际标准已经为我国自行车出口到许多国家的产品所采用,我国许多检验机构已经具备了检测的条件。
2、我国是自行车出口大国,每年有5000多万辆的自行车出口到世界各地。本标准采用的先进国家标准,早就成为我国自行车企业出口到这些国家所必须要遵守的。我国的许多企业和检验机构已经具备了这些项目的检测条件。
3、共享自行车采用的轮胎类型非常多。为了降低维护成本,采用免充气轮胎居多数,而免充气轮胎的类型也分为三种。为了统一技术要求,本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ISO 4210-2014对车轮、轮胎疲劳强度的要求和美国自行车标准CPSC对车轮、轮胎配合的要求。这一标准对充气轮胎不存在障碍,对免充气轮胎本身也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免充气轮胎的弹性差而导致辐条和轴的损坏相当严重。这与我们骑行采用免充气轮胎的自行车感觉是一致的,舒适相差。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免充气轮胎的材料上进行改进,这在国内已经有成功的范例。为了优化共享自行车骑行体验,本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之一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本标准对锁具的特殊要求,是基于共享自行车的互联网技术集成在锁具结构应用中所提出的。
5、本标准明确了共享自行车应配备车载卫星等定位装置,是在总结前一段共享自行车运营后得出的经验,也是各地政府出台的管理政策中已经明确的要求。
共享自行车的技术进步不仅仅体现在其本身,对我国自行车行业的进步也有示范作用。共享自行车标准国际上还没有出现,在我国也是首次出现。我们相信随着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的实施,我国首创的共享自行车这一新的经济业态将加快成熟的步伐。
摘自2017年总616期《标准生活》